安徽新华学院就业工作管理办法

  

安徽新华学院就业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保证就业工作的公平、公正和有序,保障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诸方面的合法权益,保证和不断提高毕业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安徽省的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毕业生为安徽新华学院在校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应届毕业生。
第三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坚持依法办事、规范管理、服务学生、服务用人单位和公平竞争、择优推荐原则。
第四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坚持以转变观念、面向市场、强化服务,努力提高毕业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为宗旨。
第五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实行学校、二级学院两级负责制。
第六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是系统工程和全员工程,各级各部门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按照学校主导、二级学院主体的体系、密切配合,全员参与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二章 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七条 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机构是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委员会,职能部门是学生处,学生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各二级学院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本部门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八条 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
1、根据国家和安徽省有关方针政策,制定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规章制度;
2、统一部署、领导和协调全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九条 学生处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和落实上级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   
2、贯彻执行学校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规章、制度、办法和决定等,具体组织实施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3、负责全校毕业生生源信息的管理和集中发布;
4、收集、整理、筛选和发布用人单位需求信息;
5、组织全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课教学和就业指导工作;
6、组织大型的校园招聘会,协助各二级学院办好专场招聘会;
7、组织全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工作;
8、汇总、编制毕业生派遣方案,负责派遣、改派工作;
9、负责组织就业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理论研讨;
10、负责全校毕业生就业材料的抽查审核和就业率统计;
11、完成上级交办的有关毕业生就业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主要职责:
1、执行和贯彻落实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规定和措施;
2、具体负责和组织实施本二级学院各专业毕业生就业工作;
3、负责本二级学院毕业生信息登记、审核和上报;
4、搜集、整理、筛选和发布相关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
5、负责本二级学院各专业毕业生就业指导课的教学和就业指导、咨询工作;
6、组织本二级学院毕业生就业专场招聘会;
7、负责本二级学院毕业生资格审查、考核和就业推荐工作;
8、负责本二级学院毕业生派遣计划的编制工作;
9、负责本二级学院各专业毕业生就业市场开拓和调研工作;
10、负责本二级学院毕业生就业材料的收集、审核和上报工作;
11、完成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人员和场地安排

第十条 就业工作队伍是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基础。学校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根据毕业生规模及学校工作实际配备毕业生就业专职人员,同时配备一定数量兼职人员。
第十一条 就业工作专职人员要能适应工作信息化、网络化的要求,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能自觉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逐步走向职业化、专业化、专家化。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要有专人专职或兼职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专门的能满足需要的毕业生就业招聘大厅、洽谈(面试)室、心理咨询室、信息查询(远程面试)室、毕业生档案室等,并配备必要的硬件设施。

  

第四章 奖惩

第十四条 学校对各二级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定期组织对各二级学院进行毕业生就业工作评估,对成绩突出者给予奖励;对未完成目标任务者进行惩罚。
第十五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是政治性、政策性、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学校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违犯规定、以权谋私、徇私舞弊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