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 人事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积极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教学〔2008〕4号

 

 

转发教育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积极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普通高校:

   现将《教育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积极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7〕2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2008年我省有普通高校毕业生19.9万人,比2007年增加1.2万人,就业工作任务十分艰巨。党的十七大报告和胡锦涛总书记视察安徽时的重要讲话均明确指出要“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保持经济快速发展、实现奋力崛起和构建和谐安徽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具体体现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要按照十七大和胡锦涛总书记的要求,抓住《就业促进法》和《劳动合同法》施行的有利时机,加大宣传和执行力度,把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就业工作和人才工程总体部署,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完善组织体系,实施扶持政策,确保2008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率基本稳定,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和自主创业人数明显增加。

二、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

要进一步实施更加积极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努力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各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职能部门具体负责落实政策和措施,改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环境,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地,落实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政策,做好就业创业指导服务。要大力开展高校毕业生技能培训,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加强对企业录用高校毕业生的指导、协调和监管力度。各高校要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和要求,在就业指导服务机构、人员和经费到位的基础上,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就业指导工作队伍培训,加强就业指导课程建设,突出职业规划指导和大学生创业教育,提升就业指导和服务水平,充分满足新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需要。

各地应根据就业新形势和就业工作任务要求,按照《就业促进法》及有关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一部分用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三、加强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机构建设,进一步拓展毕业生就业市场功能

各地要进一步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公共就业服务,组织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有效率的公益性招聘活动,对所有高校毕业生免收招聘会门票,免费开展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对涉及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招聘活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审批制度,强化安全管理,杜绝安全事故。各级政府要督促主管部门牵头建立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网络平台,整合部门和市县的各类招聘信息资源,开展相应的网上求职招聘活动。各高校要加快与省市各类人才信息网联通的步伐,逐步建立统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实现高校、省、国家三级就业网的联通,为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搭建方便、快捷、资源丰富的信息平台,要拓展网络服务功能,积极开展远程面试,降低毕业生求职成本,帮助毕业生尽快实现就业。

    有关部门要加强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工作,落实临时救助政策,对9月1日后仍未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毕业生,可到当地人事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求职、失业登记,享受有关免费就业服务政策;因短期无法就业或就业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民政部门要按规定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帮助他们度过难关。

四、认真开展毕业生就业状况统计分析工作,为高等教育和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服务

各高校要进一步加强就业状况的调查研究,积极开展就业市场考察和毕业生跟踪调查活动,把毕业生就业状况作为确定学校办学定位、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招生规模的重要依据。要认真科学统计毕业生就业率,建立责任追究制,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五、重视家庭困难并就业困难毕业生群体工作,加强离校后的就业指导与服务

要为家庭经济困难并就业困难的毕业生提供就业援助,并开展“一对一”的指导服务。要积极组织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岗位信息,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就业问题。

六、开展就业评估,促进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要以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为契机,加强对已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费缴纳、人事和劳动事务代理、住房公积金征缴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用人行为,保障毕业生就业后的合法权益。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委员会将加大毕业生就业工作检查评估力度,通过评估,激励先进,鞭策后进,不断促进高校和市县毕业生就业各项工作的全面落实。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事厅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八年二月二十日

 

 

 

 

 

 

 

 

 

 

 

教育部  人事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积极做好

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教学[2007]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人事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精神,认真实施《就业促进法》,切实做好2008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实施更加积极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2008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将达到559万人,就业工作任务更为艰巨。就业是民生之本,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必然要求。各地和高校要按照党的十七大的要求,抓住《就业促进法》施行的有利时机,切实做好2008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就业工作总体部署,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要实施更加积极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将现行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按照法律规定作相应的延续、扩展、调整和完善;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扩大就业规模,改善就业结构。

二、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公共就业服务

按照《就业促进法》关于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的规定,教育、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相关机构要加强合作和信息共享,对高校毕业生免费开展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和就业推荐服务,主动开展公益性、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就业招聘活动。有关部门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招聘会,不得以任何方式向高校毕业生收取费用。要严格控制大规模招聘会,加强对招聘活动的安全保卫措施。按照国家大学生就业供求信息发布制度和网上联合招聘制度的要求,加快完善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网络联盟。地方和高校要积极参与国家有关部门举办的每季度网上联合招聘活动,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网上双选活动等分行业、分专业的网上招聘活动。各地要努力完善网络服务平台,整合各类岗位需求信息资源,提高信息发布质量,定期开展相应的网上求职招聘活动。

三、广泛开展高校毕业生技能培训和就业见习,提升毕业生的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

各地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高职院校把职业资格培训工作作为提高大学生就业能力的有效措施,对需要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高校毕业生开展相关培训。劳动保障部门应根据高校毕业生需要,组织专场职业技能鉴定,教育部门应积极配合,努力使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相关专业80%以上的毕业生获得职业资格证书。

各地人事、劳动保障、教育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协调和支持,进一步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地域范围和数量,组织更多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参加见习;积极协调落实好见习毕业生的基本生活补助,并免费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服务;鼓励企业优先录用见习毕业生,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

高校要加强市场需求调研,改革教学内容和人才培养模式,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在各省(区、市)的部分高校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监测系统,进一步强化就业状况对教学环节的反馈和导向作用。

四、大力推进高校就业指导课程和队伍建设

高校要按照全程化、全员化、信息化、专业化的要求,进一步提升就业指导和服务水平。将就业指导课程切实纳入高校教学计划,鼓励和提倡所有高校从2008年起开设就业指导必修课或必选课,并依据各校自身具体情况制订教学计划。各地和高校要定期开展就业指导教师培训,开展高校就业指导人员资格认证工作,努力建设一支相对稳定、高素质、专业化、职业化的就业指导工作队伍。要适应新形势需要,以科学性、系统性、针对性、操作性为原则,加快推进就业指导课程教材建设。

五、实施高校毕业生创业行动,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各地和高校要及时总结和推广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典型和经验,以多种形式开展创业教育,大力倡导创业精神,培养创业能力。劳动保障部门与高校要加强合作,将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工作纳入创业培训总体规划,开展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创业实训,推动高校毕业生创业基地建设。

六、推动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取得新进展

吸纳毕业生充分就业的广阔空间在基层。

要进一步完善优惠政策,狠抓政策落实,努力营造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的制度化环境。要继续组织实施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国家和地方项目,及时总结经验,使现有项目可持续发展;要认真研究探索高校毕业生服务农村的新途径,积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和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尽快启动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项目,街道、社区聘用劳动保障协理员要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积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城市社区建设的有机结合。要继续支持各类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大力扶持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要持续开展主题突出、生动有效的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推广行行可建功、处处可立业、劳动最光荣的新型就业观和成才观。

七、做好对家庭经济困难并就业困难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加强离校后的就业服务

高校要对家庭经济困难并就业困难的毕业生提供一对一的就业指导、就业服务和重点推荐,并尽量给予适当求职经济补贴;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高校要加强政策宣传,使离校时未就业的每一位毕业生都能全面了解离校后的就业政策和求职渠道。各地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积极为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求职开展服务,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就业指导、就业推荐等系列服务,优先安排困难家庭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劳动保障部门要把享受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并就业困难、确有就业需求且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困难人员的援助范围,摸清人员底数,建立专门台账,确定专人联系,推荐符合其需求的岗位,落实就业援助的相关政策;要积极组织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见习,按规定落实培训、鉴定补贴和见习基本生活补助。各地要对离校回原籍的零就业家庭未就业毕业生实施重点帮扶,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岗位帮助。各地要采取综合措施,力争到2008年底,使半数以上返回原籍登记失业的毕业生能够实现就业。

八、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经费支持力度

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是全社会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地应根据就业新形势和就业工作任务要求,按照《就业促进法》及有关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一部分用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教育部      人事部    劳动保障部

○○七年十一月十六日